1名年輕貌美的小資女,拿著1條保存2年多、從沒清過的原味內褲,到警局告鄭姓好友在2年前1次聚會後,趁她酒醉不醒人事性侵她,檢警將這條原味內褲送交刑事局進行鑑定,沒想到真的驗到男性的DNA,但卻不是鄭姓男子的,檢察官只好將這個烏龍性侵案偵結,處分不起訴。
據了解,這名不到30歲的小資女與鄭男自大學時期就認識,算是談得來的好朋友,關係屬於「友達以上戀人未滿」,且雙方各自有男女朋友。
去年中旬,這名小資女突然拿了1件白色的內褲,在男友的陪同下到警局報案,指控鄭男在2012年某日,在一次聚會後將她帶往好友住處,趁著她酒醉不醒人事性侵得逞,事後她返家想到被好友性侵,覺得很難過,不想再回想過去,也不願再穿那條內褲,就將它放在家中抽屜。
檢警受理後,立即將這條白色原味內褲送往刑事局鑑定,本來以為2年沒有妥善保存的內褲,可能無法採集到DNA,沒想到鑑定後居然採集男性的DNA型別,警方於是傳喚鄭男到案採集DNA加以比對,卻發現內褲上的男性DNA型別與鄭男的不符。
檢察官見到這個結果覺得訝異,傳喚鄭男到案,鄭男供稱,他與告訴人確實存有曖昧關係,也曾經發生過性行為,但女方指訴的時間、地點都不對,2人是在汽車旅館發生關係,並非友人家,同時鄭男還提供2人的LINE的通訊內容為證。
檢察官檢視2人LINE的對話內容,依照女子指控性侵的時間逐一過濾,發現在事發後,女子時常LINE給鄭男談心事,包括與男友去香港玩,問鄭男如何與女友跨年,還說想要改名,請鄭男幫她挑名字,甚至邀鄭男到忠孝東路上的錢櫃KTV唱歌。
同時檢察官也發現其中一條關鍵訊息,是女子告訴鄭男「我男朋友生氣了,他知道我們有曖昧關係」,不久女子就提告,而提告當天女子的男友還與鄭男談判並打傷他,鄭男還提出傷害告訴。最後檢察官認為鄭男被指控的事實證據不足,而唯一可以作證據的原味內褲,上頭的DNA又不是他的,因此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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