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redfiel (深藍)
看板car
標題Re: [問題] 遇到這樣的事件後續如何處理?
時間Sun Jul 14 12:42:01 2013
※ 引述《peniser (潘尼氏)》之銘言: :問題一:第一天我只有在試車的情況下才有接觸到實車.直到第二天見面拿證件雙方離開我 :都沒碰到車.女車主說要沒收我的訂金5000元是可以成立的嗎?(物品未經我手) 1.當事人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民法153條第1項) →也就是說當你答應要那台車的當下,你們之間成立買賣契約 2.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民法249條2款) →契約成立後你因個人原因不願履行(可歸責於你),因此你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 問題二:第二天我拿到收據看了第一天的過戶行照辦理時間是16:00. : 但是我第一天在14:55就已經通知中止辦理.甚至女車主還在15:06說已經辦好了? : 這樣的時間差是否有什麼問題? 沒有問題 因為正如上面所說,你是因為不履行買賣契約而不能請求返還定金
跟對方什麼時間辦過戶無關 即使對方根本沒有去辦過戶,只要你可歸責不履行契約,就不能請求返還定金
: 問題三:辦理過戶需要雙證件+印章.但女車主在未通知我缺印章的情況下. : 自行幫我刻印.這樣是否有可追究的空間? 上面回文已有答案,應該不成立偽造印文罪
: 問題四:5000元的訂金在女車主收走後僅是口頭上的承諾.並未立書簽章. : 這樣訂金的條件有成立嗎? 除非法有明文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否則原則上口頭承諾契約即可成立
: 問題五:600元的紅包我一定需要回包嗎? 不需要
: 綜合已上問題: : 我還能站的住腳要回錢嗎?還是當作一次教訓(當天離開後我打她電話都避接) : 謝謝各位幫忙解答!! 定金應該是要不回來,紅包可以不必包 另外假如你可以證明,你在對方過戶之前就有先通知她不要過戶 則可以跟她請求這兩次過戶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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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risredfiel 來自: 1.172.124.27 (07/14 12:43)
推 peniser:非常感謝你的幫助~ 07/14 12:46
推 koubayo:民法第227之2條第一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 07/14 13:22
→ koubayo: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 07/14 13:22
→ koubayo: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07/14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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