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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接管高鐵」條款
Jun 19th 2014, 22:01

作者: 楊舒媚╱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中國時報【楊舒媚╱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表示,此法基本上就是為了若高鐵在今年底財務沒辦法理想改善、必須被接管時,在法制與相關做法上有充分準備。

搶救高鐵 交部有腹案

台灣高鐵財務累計虧損500多億,若下半年面臨要買回特別股的壓力,至少需籌措約400億元,資本額1053億的台灣高鐵恐面臨破產。為此,交通部擬訂減資再增資搶救高鐵外,也備有強制接管腹案。不過,過去雖定有營運接管辦法,但為行政命令位階,這次修法則將接管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把政府強制接管的權利義務、營運虧損由誰負責、接管費用分攤訂得更清楚。

交通部次長陳建宇於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台灣高鐵已提出財務改善方案,目前在磋商研究中,但最重要的是,現階段台高營運為公共利益,絕不能中斷。

依照新修草案,獎參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如台灣高鐵公司)發生經營不善或重大違約缺失時,主管機關(如交通部)為維持運輸服務,不使中斷,「必要時,並得予強制接管營運。」

一旦政府強制接管,「主管機關或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或指揮,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應配合辦理,不得違反。」

未配合 最重罰2500萬

草案增訂,「主管機關得於維持交通建設運輸服務範圍內,停止民間機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全部或部分之職權。」草案說明,此為「防止其等以行使職權或決議方式杯葛接管營運。」

若被接管者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指揮、處分不配合辦理或不負擔費用,修法明訂「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若屆期未改正,再「按次」處新台幣20萬以上、5000萬以下罰鍰。

一旦強制接管的原因消失,修法草案指,「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終止接管營運。」例如民間機構營運已完成改善;或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

此外,接管期間因執行接管所生之費用、薪資等,由被接管的民間機構負責;接管營運期間之收入,不足支應維持必要之費用,致有中斷營運之虞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費用由民間機構負責;另接管期之營運收入及支出,由主管機關或接管人支配管理。

獎參BOT 高捷也適用

陳建宇說,台高公司財務改善,就不會走到接管地步;萬不得已要接管時,此修法也使官方接管有法律依據。陳強調,此法是中性的,只要有獎參條例適用的BOT案件都可適用。一旦立法通過,也適用在高雄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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