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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攤販納勞基法 近萬人不再「血汗」
Jan 12th 2015, 20:27, by orz44444

作者orz4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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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攤販納勞基法 近萬人不再「血汗」

時間Mon Jan 12 20:27:00 2015

http://tinyurl.com/nt9gfzo 2015-01-11 02:02:10 聯合報 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 夜市、巷弄小吃是台灣人的市井美食,但這些底層攤販受雇勞工,現行工時、特休假等權 益,全看老闆良心。勞動部擬將攤販等「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受雇勞工納入適用勞基法, 攤商除須依法幫勞工提撥勞退金,雇主也有職災補償責任,預計今年公告、明年上路,約 萬人受惠。 所謂未分類其他餐飲業,除了飲食、小吃、飲料攤,還包括宴席包辦(如外燴);未來不 只總舖師的「水腳」(廚師幫手)可適用勞基法,總舖師本身若也受雇於人,也是受惠對 象。 不過,攤販若是老闆兼員工的自營作業者,或者是家人幫忙、無受雇關係,就不在勞基法 適用範圍。 勞動部說,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因流動性高,過去一直未被納入適用勞基法,相關勞動條件 權益全靠勞雇協議。但現行多數勞工既無勞退金,要是被雇主「炒魷魚」也沒資遣費,不 僅平常工時沒保障,加班費更是不可能實現的奢望。 受雇於市場小吃店的張女士感嘆,她月休僅四天,想在國定假日休假是天方夜譚,累計一 定年資可享特休假的權益根本「沒聽過」。 張女士表示,「做吃的」很辛苦,煮麵、洗碗等粗活年輕人不願做,無奈薪水普遍不高, 還聽過有人月領不到基本工資。 勞動部說,未分類其他餐飲業適用勞基法後,除了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每天正常工時 也只能八小時,若要延長工時,一天最多總工時只能十二小時,且要有加班費;除了七天 要有一天例假,年資滿一年後也要給特休假,且每年還應有十九天的勞基法國定假日。 另外,雇主須依法每月提撥工資百分之六的勞退金到勞工個人專戶,員工非自願離職也應 給資遣費;要是勞工不慎發生燙傷、刀傷等職災,雇主也須負擔職災補償責任。 有民眾則憂心,攤商增加人事成本後,會不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平價美食跟著喊漲。 目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人數約八百卅萬人,除了家事勞工擬另訂專法納管,另還有廿多萬 名的「勞基法孤兒」,其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勞工、私校編制外教師和住院醫師,被列為 今年優先檢討的適用對象。 -- 錢是信用交易的媒介.錢只是數字,是無中生有的東西而且不能儲值,鈔票就是上面印有 數字的一小張紙;錢的用途是為商品(即貨品,勞務,..etc)定價計價,方便作交易而已!! 所以錢本身無任何的價值(即錢不是財富)!!!!!被定價(交易)的商品才有價值........ 資訊動畫:貨幣系統真相(我們現在所用的"錢"其實就是貨幣;貨幣≠真正的(金)錢!!) http://www.youtube.com/watch?v=3xaQvyVh5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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