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學理/台師大教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去(103)年11月5日,因「新北市淡水區國有土地長期遭占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無積極作為」遭監察院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建物原屬英商嘉士洋行倉庫,由英商亞細亞火油有限公司於1894年至1930年間陸續興建,該建物坐落之新北市淡水區海鷗段415、416、417、419地號,分別於36年及56年間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係屬國有非公用土地。新北市政府(前臺北縣政府)於89年間將上開建物公告指定為私有古蹟,英商亞細亞公司於同年12月將系爭古蹟無償贈予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
糾正案文續指,「國產署認定系爭古蹟於公告指定後,新北市政府為實際管理人,將占用系爭土地情形視為機關占用,且系爭古蹟及415、417、419地號3筆土地,嗣後業交由淡水文化基金會管理維護,故免予追收土地使用補償金。惟系爭古蹟於公告指定前,長期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國產署早已知悉無權占用之情形存在,該署北區分署於94年以前均未採取積極作為,即時向占用人請求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或提起訴訟,終致不當得利請求權罹於時效而無法請求,嚴重損及國有財產權益,顯有怠失,國產署也有督導不周責任」。
筆者認為,國產署若因上揭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遭英商公司等「長期無權占用」而被監察院糾正,則「國有公用房地」紫藤廬的遭周姓台商「長期無權占用」,是不是就更該被監察院糾舉、彈劾!?
查財政部於1950年,自戰敗的日本人手中接收紫藤廬,並交由關務署署長周德偉做為職務宿舍。
1975年周德偉署長退休赴美,紫藤廬由周德偉之子周渝佔用,周渝進而自1981年起,於房舍內開設茶藝館。
1997年,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透過地方法院執行勝訴判決,欲收回被周渝長期佔用達22年之久的公務宿舍;結果,時任臺北市民政局局長的李逸洋,以「人文歷史精神及公共空間內涵」為由,出面保存紫藤廬,並於當年7月,將紫藤廬指定為臺北市市定古蹟,成為臺北市的第一批市定古蹟之一。
1999年12月,基隆關稅局再經法院判決二度勝訴,確定紫藤廬土地及地上物之財產權,係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所有。亦即,紫藤廬之土地及建物自1951年4月23日登記迄今,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屬國有房地,不曾有所變更。
惟極其荒謬的是,紫藤廬的土地及建物既係屬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有,非屬臺北市政府所有,臺北市政府竟能自民102年4月16日起,「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將紫藤廬的房地違法出租給周渝。
查國產署於民97年實地訪查臺北市政府後,即曾發函要求「文化局經管之古蹟房地,屬國有財產,不得納入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之財產」,何以國產署至今對北市府的違租紫藤廬案一聲不吭?
其次,核對由臺北市文化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共同登錄並維護的「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資料」後又可發現,除臺北市議員陳孋輝曾於民102年5月17日,揭發臺北市文化局曾於該年的5月13日,刻意的在古蹟紫藤廬之文化資產資料上,將紫藤廬的「國有房地」所有權屬,偽造登錄為「臺北市所有」的弊端外;今日,則可看到臺北市政府繼續以僅登載紫藤廬的「土地所有人」為中華民國,惡意不記載「建築所有人」亦為中華民國的方式混淆視聽!國產署何以能一直容忍臺北市政府「持續偽造文書、登載不實」的惡行?
最後,在國產署於民102年11月17日,透過平面媒體以「財部活化古蹟,將開放民間租用」為題的報導裡,不但用圖文並茂的方式,免費為紫藤廬大打廣告,還將「長期佔用國有暨全民資產」達數十年之久的商人周渝暨紫藤廬,尊奉為財政部「活化古蹟成功案例之首」!依此試問監察院及各界,這是不是最典型的「被人當豬賣,還幫對方數錢」?!財政部暨國產署該不該被糾舉、彈劾!?
關鍵字: 紫藤廬 夏學理 國產署 財政部 古蹟 政治 名家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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