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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蒨蓉 這事真的很嚴重
Apr 3rd 2015, 16:05

作者: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藝人李倩蓉在臉書貼出坐上陸軍最先進的阿帕契直昇機的照片,引起輿論譁然。惟當事人對於各方指責,卻不認為有任何的嚴重性,而陸軍似乎也認為是小事,一度只對肇事的軍官記三次申誡。惟這樣的貼圖行為,真的沒那麼嚴重嗎?

以阿帕契直昇機的內部設備及其所在的維修區域,不管是根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8條,或者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條第1款之規定,皆屬於等級最高的軍事機密。若有人將之洩漏或交付者,根據刑法第109條第1項,乃屬可處以一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重罪。即便是過失,依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9條第2項,仍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就此次事件,將國家最昂貴,也是最精密的武裝直昇機所在及內部設施的照片,公布於網路社群之上,不管其動機是為炫耀,還是在寓教於樂,甚至是表達不要有戰爭的和平訴求,都已觸犯刑法洩漏國防機密的重罪。

因洪仲丘案所引發的全民怒吼,迫使立法院於前年八月修法,並於去年1月13日開始,全面廢止軍事審判制度。惟這只是將軍刑法案件的管轄權回歸普通法院,軍人犯罪仍須適用特別刑法,即陸海空軍刑法的加重規定。也因此,在此次阿帕契事件裡,引領或放任這些參觀者進入必須高度保密的軍事設施之軍人,不僅已經嚴重違反國軍資訊安全之規定,更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軍人洩漏國防機密罪。甚而就阿帕契直昇機隊的主管者而言,此等機密乃屬其職務上所持有或掌有之事務,卻將保密規定視為無物,更應以陸海空軍刑法第21條,來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凡此刑罰之重,已代表此次貼文事件,絕非可等閒視之。

只是面對如此重大的洩密事件,國防部雖將嚴懲相關失職人員,惟從陸軍在第一時間,僅對一位軍官為三次申誡之懲處,就已顯露出軍方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若對比洪仲丘,僅因攜帶手機入營,即被以違反重大軍紀而關禁閉,並因此遭凌虐致死來看,軍事懲處的不透明、不客觀,就易使之成為上級整肅下級軍人的工具,亦暴露出重罰不上高官的現況與弊端,致亟待檢討與改革。

一個看似不起眼的臉書貼文,卻已是觸犯洩漏國防機密的重罪,亦讓人懷疑,此事件是否為冰山一角。也因此,若不針對如此重大洩密事件的相關人等為最嚴厲的行政與刑事究責,則已備受質疑的部隊紀律,只會更加渙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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