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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畢業 縱火犯與法官辯刑法
Oct 1st 2014, 19:08
作者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國立大學法律系畢業的姚姓男子,縱火燒機車再趁亂到對面的中古車行偷轎車。他落網後「學以致用」堅稱「主觀上沒有燒毀他人住宅之意」。但法官認為他的法律專業,不可能不知在樓梯間縱火燒機車會延燒住宅,認定構成放火燒毀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及竊盜罪。審酌他與被害人和解,昨天判他徒刑四年四月。
廿六歲的姚姓男子,今年三月初多次到新北市三重區一家中古車行看車,看中一輛BMW轎車,起意行竊。三月七日晚間,姚想出調虎離山之計,先到車行對面公寓樓梯間縱火燒機車,再趁店員協助滅火及現場混亂之際,偷走轎車。
當時火勢很大,住戶紛紛逃生,所幸很快撲滅,無人受傷,機車和樓梯間的雜物被燒毀,樓梯間的牆壁被燒黑。姚得手後在附近停車場偷了兩面車牌,懸掛在贓車上。警方案發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查訪,隔天逮捕姚,並在贓車內搜出安非他命吸食器、少量K他命毒品。
姚在法庭承認縱火是希望趁亂偷車,但他在樓梯間燒機車不是要燒房子,也不知道這樣會使火勢延燒到公寓;且辯稱放火後,就立即請路人打一一九報案,佐證他「沒有縱火燒屋的直接與間接故意」。但法官傳喚當天四名以手機報案民眾,發現都非姚叫他們報案,戳破他謊言。
法官認為,姚念法律系時修習七十多個法律課程學分,包括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具有相當智識能力,特別是法律專業知識者,不可能無法預知在公寓一樓樓梯間縱火燒車,火勢會延燒樓上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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