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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媒體人周玉蔻爆料,總統馬英九曾在上次總統大選期間,私下收受來自頂新集團的政治獻金,引發社會震驚,特偵組已分案偵查。雖然馬總統是否有收受非法獻金,目前不得而知,但台灣的《政治獻金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定競選經費上限等法律,看來都難有效抑止「政商勾結」情況。
根據《政治獻金法》,候選人必須先開立專戶,並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許可日起可開始收受政治獻金,而且須開立受贈收據,並須查證對方是否為法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主體,否則必須返還或繳庫,選後必須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營利事業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看來候選人收受獻金的每一步驟皆規定詳細,但為何這些「陽光法案」無法達到候選人金錢流向的透明化?
中正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陳尚志研究指出,目前政府幾乎無力管制枱面下的政治獻金收受,以監察院現行人力也只能抽樣查核。事實上,監察院查核以形式審查為主,也就是看候選人政治獻金的金額或對象是否有違反法令規定,但是「《政治獻金法》對意圖隱匿者,並無實質的約束力。」
此外,現行法規未限制政黨對候選人的捐助,造成財力雄厚的政黨可不斷補助候選人,也讓政黨成為企業捐款給特定候選人的白手套,致使限制捐獻總額上限的立法原意盡失。部分政治人物透過成立基金會、後援會來募款並使用,也不受《政治獻金法》管轄,成為政治資金管制的大漏洞。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指出,現行《政治獻金法》最大問題,就是罰則太輕,「不影響候選人當選資格,他怎麼會痛?無論罰鍰如何提高,會違反的人,只會把這些罰鍰當成選舉成本、不斷上加。」若違反《政治獻金法》情節重大者,應直接面對當選無效的處罰,才能收到嚇阻效果。
關於競選經費上限規定,早有學者、立委提出警告,認為這項法條的金額計算方式,根本不敷實際需求。而陽光法案的目的,是讓候選人競選經費的來源與去處公開透明,若法令上限規定不合理,導致候選人隱匿,隱匿後卻沒有罰則,是不是該訂定更合理的上限?
無論欲採取哪一種制度,台灣的政治獻金諸多制度缺失都應盡速修正,莫再讓一六年的總統大選,持續籠罩在「非法政治獻金」疑雲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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