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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權會回應國健署的回應
Feb 16th 2015, 14:00

作者臺灣吸菸者權益促進會 | 民報 – 

2月12日,本會理事長陳麒安先生投書《自由時報》「自由開講」-〈濫苛菸捐就是歧視窮人〉一文,當日下午隨即引來國健署回應。由於該文頗多謬誤,且對本會做出多項不實指控,本會以下列四點回應國健署:

一、國健署於文中提出多項數據資料,其一指出2009年調高菸捐10元後,使菸害防制工作成效良好,最明顯的就是吸菸率的下降。以2008年與2011年的吸菸率統計資料作對比,國中以下教育程度者降幅最大,為20%,而大專以上教育程度者降幅最小,只有2.1%。

本會認為:當商品價格調漲將導致消費量下降,本來就是很簡單的經濟學原理。硬扯調漲菸捐是「對於弱勢族群及其家人的保護效果最大」?國健署似乎有些詞窮了。況且,以去年查獲的走私菸數量創新高,達近1700萬包,若加總已稅菸品,臺灣整體菸品消費量是擴增的,這與國健署所宣稱菸害防制成效良好,整體吸菸率下降的說法是矛盾的。因為若不是現有消費者增加了菸品的消費量,就是國健署公佈的數字「有水份」?國健署總不能再轉一個圈,說過去的菸害防制成效有限,現在要靠調漲菸捐來強化功效吧?

二、國健署主張,依據世界銀行的估計基礎,我國每年因菸害造成的額外醫療費用約534億至1336億,故為落實讓有責者付費理念,並避免未吸菸者需負擔較高額保費去補貼吸菸者的醫療費用;再加上1994年公佈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已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將納入全民健保的安全準備,因此提高菸捐是合法合理的,「兼達抑制吸菸量,預防疾病的效果」。

本會必須正告國健署:這種說法完全扭曲《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範了被保險人分為6大類;第15條與第27條則分別規範了投保單位與各類被保險人、政府或雇主保險費負擔的比例。法律並沒有規範全民健保的第7大類為「吸菸者」,他們要負擔比其他6大類被保險人更多的保費。儘管同法第76條第4項「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要做為全民健保「安全準備之來源」,但該法確實沒有避免補貼某些特定族群的醫療費用,而增加他們的保險費。若按照國健署屢次對外宣稱的「依法行政」,應對《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把洗腎的病患或其他慢性病的病患,分別列為第7、8、9…大類,以避免其他未使用到該項醫療服務的被保險人支付較高額的保費進行補貼。

三、國健署強調,調高菸品稅捐受衝擊最大的是菸商。因此,每當菸捐有調漲規劃,皆遭菸商強烈抵制,但菸商卻會自行漲價,且未見現在反對菸捐者或團體出來講話…,形同是站在與菸商同一邊。

本會回應:抹黑本會或抹黑菸商並不代表漲菸捐有其正當性,而偏偏是國健署每次調高菸捐的提案,給了菸商漲價的藉口,這似乎才是「站在與菸商同一邊」吧!2013年11月,本會還在籌備會階段,即向國內最大菸商,也就是知名品牌「七星」菸的「傑太日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抗議。因為該公司屢次利用國健署宣稱調高菸捐之際將旗下菸品提高售價,儘管本會亦不認同其所謂「國際菸草價格調漲」的說詞,但其後該公司確實也因本會的監督而不再任意調漲價格。國健署屢次對本會的抹黑,不僅是證明其向來的偏頗,亦證明其無知與傲慢。

四、國健署再一次要求本會公佈發起人成員背景及經費來源,儘速釐清與菸商間之利益關係。

本會澄清: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正式申請立案之人民團體,所有發起人無違反該法第8條規範之消極資格,經費來源亦絕無如國健署所指涉之「與菸商間之利益關係」。國健署此所為乃一混淆視聽之烏賊戰術,企圖以抹黑本會轉移社會要求其公佈菸捐流向細目的關注。

本會的發起人或會員,至今無任何一人有所謂的菸商或菸品經銷商的背景,但本會歡迎相關業者加入本會,甚至製造、販售戒菸藥品的藥商,本會亦在歡迎之列。

讓我們共同為臺灣的菸權運動做伙打拚。

菸權會20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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