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夏學理
根據媒體報導,國有財產署將自本(104)年度開始,推動古蹟、歷史建築「標租」作業。國產署持的理由是:「加強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相關標的物則包括:建國啤酒廠、基隆市中正區武昌街日式宿舍群等80處古蹟或歷史建築。
針對此一超大規模的「標租」古蹟行動,國產署公用財產組組長王彩葉表示,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保存、管理不易,希望藉由「標租」作業,引入社會資源協助修繕、活化,賦予文化資產新生命;王組長另指出,國產署已報院核定,放寬年租金底價計算方式,將在不低於土地稅、房屋稅等各項稅賦前提下,參考市場行情,訂出合理租金,修繕期則不須負擔租金。
對此,未知國產署是否曾聽說,前(2013)年3月底,埃及文物部門才特別出面嚴正強調:無論何時,政府都不會拿文化遺產菁華,做為交易或換取經濟利益之用。原因是,近年來包括文化古國希臘、埃及和義大利在內,均曾醞釀以「出租」文化、歷史景點等方式,來促進經濟發展同時抵償債務。其中,希臘曾想出租「雅典衛城」等古蹟;埃及曾想透過5年的租期,出租獅身人面像、金字塔,企盼為國家換取高達2,000億美金的收益,以協助解決經濟問題;至於義大利,更甚至一度打算出售「巴勒摩宮殿」。但事件的最終,皆因引發極大爭議,且招致來自國內外的滔天反對聲浪,而使得上述的這些出租或出售古蹟的計畫不了了之。
另再就法規面來思索國產署的大規模「標租」古蹟行動,則禁不住地讓人揪心於:這其中會不會有鬼?!理由是,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本就明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 (構) 或委託其他機關 (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學術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文化資產調查、保存及管理維護工作」;同法第十八條亦詳載:「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公有古蹟必要時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 (構) 或委託其他機關 (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對於上述的這些規定,難道國產署聞所未聞?而職掌含括「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的國產署,又怎有可能分不清「委任、委辦、委託」與「出租」公有古蹟之間的偌大差異?
前年(4)月16日,當臺北市政府硬是以史無前例地的方式,將一個所有權根本不屬於臺北市政府的「國有財產」 - 「市定公有古蹟 - 紫藤廬」,違法濫租給營利事業單位 -「紫藤廬有限公司」時,本人即曾在「總統府 – 文化大酒家!?寫給 英九總統的公開信」一文中寫道:類此「出租公有古蹟 - 紫藤廬」」的惡例若不即刻制止,則在現今臺灣面臨經濟困境、國稅欠收、出口負成長、第一季GDP攔腰折半….的狀態下,說不定,有朝一日,您每日上班的總統府(亦即:日據時期的總督府,國定公有古蹟之一),也會被某個莫名其妙的政府,假藉以「提升房地使用效益,並確保合理使用費收入,增加公庫財政收益」的荒謬名義,同時透過前揭之無中生有的拙劣手法,出租給某個「金錢鼠集團」,繼而盛大開設「總統府 – 文化大酒家」- 專賣文創商品「馬英酒」;個人咸信,此種A=B、B=C,所以A=C的最基本法理邏輯推演,應不至於讓身為法學博士的 您難以領悟。(背景說明: 紫藤廬宅院,原為日據時期台灣總督府之高等官舍) 結言之,為了全國近800處「珍貴公有古蹟」之共同美好未來,以及維護包括 總統自己與臺灣子子孫孫們的「文化權」,請文化部即刻出面制止國產署「標租」古蹟的違法行徑!
(作者夏學理現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創學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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