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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外籍看護年限 以勞保年金為壑?
Feb 13th 2015, 18:02

放寬外籍看護年限 以勞保年金為壑?

2015-02-14 02:02:53 聯合報 莊正中/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台北市)

五日陳長文律師「懇請朝野放寬外籍看護年限」一文,主張放寬外籍看護工作年限至十五年。雖然此舉可暫時解決聘用外籍看護家庭的燃眉之急,但在勞保年金的行政作業與外勞的權益上,將衍生更多複雜問題。

首先,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外籍勞工享有的保險權益與本國籍勞工無異。雖然大多數的外籍家庭看護並不屬於勞保的強制投保範圍(因為家庭是四人以下事業單位),然而,一旦延長外籍看護的工作年限至十五年,其適用對象勢必同時涵蓋海洋漁撈、製造、營造、機構看護等藍領外勞。

在二○○九年勞保年金制度全面上路之後,首次加入勞保者的給付只能選擇年金制,並且請領年金制的老年給付有投保十五年以上年資的資格限制。目前外勞在台工作有「十二年上限」,只能於年滿六十歲時,請領一次金的勞保老年給付。不過,一旦十五年的上限被突破,當外勞符合老年、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失能、死亡(遺屬)的條件時,勞保局必須「按月」將年金匯給外勞家屬在國外的帳戶。筆者認為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

一、手續繁瑣且額外負擔重

對外勞家屬而言,海外申請年金給付費時費力,必須每年檢送包含中譯本的親屬關係證明,送交我國駐外單位協助驗證;如中譯本未驗證,可將原文及中譯本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以確認之間的親屬關係。基此,以勞保年資五年及近兩萬元的基本工資為例,對職災死亡外勞的遺屬,原本可以月領三千元的遺屬年金,在負擔國際匯費與認證費用後,領到的年金給付恐所剩無幾,更是缺乏及時雨成效。

二、耗費龐大審查人力

一九八九年底台灣正式開放引進外勞,二○一四年十月底,藍領外勞人數已超過五十四萬人,有參加勞保者亦達卅多萬人。依外勞工作年限至十五年來粗略估計,再過三、四十年,等來台外勞逐漸步入老年,駐外單位每年恐將驗證上百萬件離台外勞的證明文件,外館查核人力亦將面臨的嚴重不足。

三、異國長住,查證困難

首先,在老年年金方面,如何避免已往生者的家屬卻仍繼續詐領老年年金,如同日本「年金的木乃伊」的現象?另外,外勞來源國的戶政系統大多不夠完善,當請領遺屬年金時,如何確認「親屬關係」的真實性?例如,配偶沒有再婚?子女的年齡、人數以及就讀大學的情形如何?由於各國風土民情不同,像是泰勞可因各種理由改姓,包括運氣不好,或者因朋友很幸運而改成他的姓。如此一來,就會發生外勞的父母或子女,跟本人不同姓的情況,都將使親屬關係的認定更加困難。

基於上述理由,雖然放寬外勞工作年限之訴求,非常值得關注,但本人認為應優先解決給付外勞領取勞保年金的難題;其對策可參考日本作法,明訂外籍勞工離台兩年內,可一次性的領回與老年年金相關的保費。長期而言,我國可參考已開發國家,針對外勞的主要來源國,優先協商社會安全協議,以促進其順利跨國移動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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